江浙沪涉嫌高利放贷团伙资金网络
本页为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交的报案材料之公开整理版:仅列示核心关联人与企业,其余自然人均以代号表示,不提供逐笔交易明细;所有结论均为基于资金形态的涉嫌判断,最终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。
案件定性
- 规模:以江浙沪为中心、持续运行十年以上(2015 年至今)、已查明流水规模逾 3,000 亿元的涉嫌职业高利放贷团伙,规模在公开报道的非法放贷案件中极为罕见。
- 利率:实证利率 0.2%/天(千分之二,年化 73%),有合同、微信、双方流水、收息账户四重互证;本案借款年化 54.75%;执行回款过桥样本折年化约 77%。全部远超法律保护上限,严重扰乱国家金融与经济秩序。
- 上市公司:向 33 个上市公司体系内企业(金科、荣盛、龙元、景瑞、弘阳、大唐、三盛、杉杉、东旭等)提供过桥高利贷 155 亿元,其中多家企业随后陷入失信、破产或清盘,涉嫌交易流水实际有 312 亿元(放出 155 亿、收回 157 亿),按 0.2%/天的年化利率对在外本金逐日估算,被以高利贷还款形式抽走的资金约 5.7 亿元,需有关部门介入严查。
- 受害面:已识别确定付息的借款人 105 个、重复借款人 242 个,受害个人与企业合计数百个,这背后涉及的超高利还款利息也有几十亿元(本站已识别的对手方“回款超出放出”部分合计约36亿,向赵雄收息账户付息 约11亿)。
- 非法集资关联:与两个已被司法认定的非法集资主体(浙江金盾消防器材、王益萍)有约75亿资金往来,并以“债权人”身份从集资诈骗案破产财产中受偿。
- 组织性:资金调度、放贷端口、收息归集、破产追偿分工固定,共用合同模板、保证人池、收息账户与“泓/彦/禾”字头壳公司矩阵,具备涉嫌有组织放贷团伙特征;与扫黑除恶相关条款见第七节。
案件一句话:王国俊、范晓君夫妇以职业放贷为业,通过陈丽贞、陈佳雪、徐东岳等资金枢纽及“泓/彦/禾”字头壳公司矩阵进行数千亿元规模的资金走账与高息过桥贷,利息统一归集至赵雄“收利息的账号”。涉嫌罪名:非法经营罪(职业放贷)、高利转贷罪、洗钱罪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、催收非法债务罪。
收录账户
33
进账合计
3,084.23亿
出账合计
3,077.35亿
对手方(去重)
4,107
向赵雄付息人
105
合计 约10亿
网络内往来对
190
注:进出合计为各账户简单加总,账户之间互转会重复计入(例如陈丽贞转泓佰,两边各记一次)。
一、组织架构
二、核心人物与账户
借款人/受害人(广厦系)
借款人783
进出 101.21亿 · 数百笔 · 1条线索
全部 21 位持有人及无本人流水的其他成员,见 人物与账户索引。
三、资金如何流动(往来总额前12组)
| 往来对 | A→B | B→A | 总额 | 流水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杭州泓佰贸易有限公司 ⇄ 陈丽贞 | 约180亿 | 约230亿 | 约410亿 | 双边 |
| 杭州驰轶商贸有限公司 ⇄ 陈丽贞 | 约140亿 | 约70亿 | 约210亿 | 双边 |
| 杭州驰轶商贸有限公司 ⇄ 贵州禾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| 91.91亿 | 97.18亿 | 189.09亿 | 单边 |
| 杭州泓佰贸易有限公司 ⇄ 贵州禾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| 87.39亿 | 84.93亿 | 172.31亿 | 单边 |
| 杭州驰轶商贸有限公司 ⇄ 贵州旌泽泰贸易有限公司 | 60.01亿 | 56.27亿 | 116.28亿 | 单边 |
| 杭州泓佰贸易有限公司 ⇄ 贵州旌泽泰贸易有限公司 | 48.30亿 | 52.90亿 | 101.20亿 | 单边 |
| 杭州驰轶商贸有限公司 ⇄ 陈佳雪 | 约62亿 | 约34亿 | 约96亿 | 双边 |
| 傅淑珍 ⇄ 陈丽贞 | 约50亿 | 约44亿 | 约94亿 | 双边 |
| 杭州泓佰贸易有限公司 ⇄ 杭州黎彦贸易有限公司 | 40.99亿 | 34.56亿 | 75.55亿 | 双边 |
| 杭州驰轶商贸有限公司 ⇄ 杭州黎彦贸易有限公司 | 30.02亿 | 43.86亿 | 73.88亿 | 双边 |
| 陈丽贞 ⇄ 陈佳雪 | 约27亿 | 约45亿 | 约72亿 | 双边 |
| 吴剑 ⇄ 陈丽贞 | 约32亿 | 约36亿 | 约68亿 | 单边 |
核心成员之间的完整流向矩阵与全部 190 组往来,见 互相往来索引。
四、借款人与利息
- 向赵雄“收利息的账号”付款的对手方 105 个,合计 10.19亿。
- 从≥2个成员账户收到资金的“重复借款人” 242 个;向≥2个成员账户付款的“重复还款/付息人” 230 个。
详见 借款人/还款人综合识别 与 对手方总索引。
五、洞察与结论
- 01 案件总览与组织架构
- 02 赵雄“收利息的账号”与利息归集链
- 03 三家走账公司与壳公司矩阵
- 04 高利转贷:套取银行/金融机构信贷资金
- 06 陈丽贞:第一资金枢纽与吸收个人资金
- 07 放贷对象与重复借款人
- 08 侦查建议与待查清单
- 08 补充证据:陈佳雪、徐东岳、邢映红三条新增线索
- 10 可能性的银行借款:持牌机构与准金融资金进入放贷网络的逐笔清单
- 11 集中放款的可能性:时间规律、资金去向与五种解释
- 12 上市公司体系内的交易对手:清单、逐笔明细与月末/季末规律
- 13 王益萍:集资诈骗罪服刑人员出狱后的 约6亿资金往来
- 15 对手方犯罪线索核查(公开信息检索)
- 16 王庆清算分配: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回收资金专项
- 17 往来金额前 100 的对手方:破产、清算与司法回收记录
- 18 徐东岳全面分析:一线放贷总管、超级过手账户与金盾集资诈骗案的资金对手
- 19 放款人(关联成员)的诉讼与争议核查
- 20 陈佳雪全面分析:第二资金枢纽、平行放贷端口与“总闸门”
- 21 陈丽贞全面分析:第一资金枢纽、总调度台与壳公司矩阵的法定代表人
- 22 国企主体往来专项:哪些国有企业与放贷网络发生过资金往来
- 23 王余满全面分析:集团的出资归集与放款通道账户
- 24 专题报告: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(国资城投平台)与放贷集团的 7,000 万过桥借款
- 25 借款人甲借贷循环与借新还旧:本案借款人如何在网络与证券账户之间周转
六、全网络逐年资金规模
| 年份 | 笔数 | 进账 | 出账 |
|---|---|---|---|
| 2009 | 3 | 3,500.0万 | 3,500.0万 |
| 2010 | 数百 | 808.5万 | 2,220.4万 |
| 2011 | 数百 | 347.4万 | 349.7万 |
| 2012 | 数百 | 1,474.7万 | 1,463.5万 |
| 2013 | 数千 | 3.44亿 | 3.45亿 |
| 2014 | 数千 | 7.59亿 | 7.46亿 |
| 2015 | 数千 | 8.38亿 | 8.50亿 |
| 2016 | 数千 | 99.63亿 | 99.57亿 |
| 2017 | 数千 | 133.51亿 | 133.44亿 |
| 2018 | 数千 | 71.87亿 | 72.31亿 |
| 2019 | 数千 | 219.18亿 | 214.96亿 |
| 2020 | 数千 | 276.90亿 | 276.65亿 |
| 2021 | 上万 | 745.14亿 | 743.83亿 |
| 2022 | 数千 | 653.96亿 | 653.73亿 |
| 2023 | 数千 | 534.27亿 | 533.41亿 |
| 2024 | 数千 | 197.01亿 | 197.16亿 |
| 2025 | 数千 | 132.62亿 | 132.01亿 |
| 2026 | 数百 | 1,098.5万 | 1,096.0万 |
七、与扫黑除恶的关联:可以援引的条款
| 依据 | 条款要点 | 本案对应事实 | 差距 / 需补强 |
|---|---|---|---|
| 《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2019)第四、五条 | 非法放贷过程中实施故意杀人、伤害、非法拘禁、寻衅滋事、催收非法债务等行为的,数罪并罚;纠集、指使、雇佣他人采用滋扰、纠缠、哄闹、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债,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认定标准的,按黑恶势力处理;为非法放贷提供帮助的以共犯论。 | 已有:有组织、长期、以放贷为业、统一收息、壳公司矩阵;王国俊对保证人持续滋扰、威胁。 | 需固定催收行为证据:通话录音、聊天记录、监控、上门滋扰的报警回执、证人证言。这是从“非法经营”升格为“恶势力/黑社会性质组织”的关键一步。 |
| 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四条;《反有组织犯罪法》(2022)第二条 | 黑社会性质组织四特征:①组织特征(人数较多、有明确组织者、骨干固定);②经济特征(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获取经济利益,支持组织活动);③行为特征(以暴力、威胁或其他手段,多次实施违法犯罪,为非作恶、欺压残害群众);④危害特征(称霸一方,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)。 | ①②可证:王国俊、范晓君为组织者,陈丽贞、陈佳雪、徐东岳、傅淑珍、赵雄、王庆等骨干固定七年以上;放贷所得数千亿循环、支持组织运转。④部分可证:在杭州民间过桥贷市场、对多家上市房企形成重大影响。 | ③是短板:目前证据集中在资金层面,缺少暴力、威胁、软暴力的多次实施证据。建议汇集所有借款人、保证人(保证人B、保证人E、借款人221等)遭催收的经历。 |
| 《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2019) | 恶势力:经常纠集在一起,以暴力、威胁或其他手段,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,扰乱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,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;“其他手段”包括软暴力;3 人以上、多次实施即可。 | 人数、多次、扰乱经济秩序均已满足。 | 同样需要两次以上的催收、滋扰、威胁行为证据。 |
| 《关于办理“套路贷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2019) |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假借民间借贷之名,通过虚增债务、制造资金走账流水、肆意认定违约、恶意垒高债务、软硬兼施索债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,按诈骗、敲诈勒索、虚假诉讼等定罪;以“套路贷”为业的黑恶势力从严。 | 已有:预扣利息(砍头息 115.5 万)、现金结息切断流水、多人代还制造走账、通过诉讼与执行“合法化”回收、同一模板同一保证人池。 | 需证明“虚增债务”或“肆意认定违约”,例如实际放款额与合同额不符、利息已付仍按全额起诉。判决书中 1.1 亿借款的实付金额与结息记录是切入点。 |
| 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(2021) | 使用暴力、胁迫,限制人身自由或侵入住宅,恐吓、跟踪、骚扰,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,情节严重的。 | 王国俊对保证人的持续滋扰(另行举证)。 | 与上一条共用证据;本罪门槛低于黑恶认定,可先行立案。 |
判断:本案在“组织特征”“经济特征”“危害特征”上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的雏形,唯一明显缺口是“行为特征”,即暴力或软暴力催收的多次实施证据。2019 年《非法放贷意见》第四条已为非法放贷与黑恶认定搭了桥:只要能证明集团在索债过程中纠集、指使他人采用滋扰、威胁等手段,即可按恶势力乃至黑社会性质组织处理。建议报案时以非法经营罪、催收非法债务罪为主罪名立案,同时向公安机关扫黑办提交线索,并集中收集全部借款人、保证人遭催收的证据。
八、联系与申请访问加密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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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借款人/还款人:三种识别口径汇总,并给出每个对手方在各成员账户中的分布。
- 对手方:每个重要对手方一页,跨账户合并,判定其类型。
- 洞察:按主题的结论,均链接到证据页面。
口径说明: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,页面汇总用“万/亿”简写。方向以持有人账户为视角:“进”=持有人收到,“出”=持有人转出。“类型判定”为资金形态推断,非法律定性。